【案情】2004年6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 委托协议,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仪表设备一宗, 价款为1000万元。7月30日,乙公司依据委托合 同规定,从国外购买了符合要求的产品。8月3日, 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由于市场变化,仪表设 备不再需要,请求乙公司退货。由于国外公司不 同意退货,乙公司退货未成。在这种情况下,乙 公司将该套设备卖给丙公司,价款为800万元。 乙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 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200万元。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擅自处理标的物,因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自己 承担。 【评析】对本案标的物应该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提存并非违约损 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乙公司的请求成立。理由是 甲公司违背委托协议的约定,拒不收取货物,是 单方明示违约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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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房[2010]165号 【发布日期】2010-10-14 【生效日期】2010-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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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发布日期】2010-10-13 【生效日期】2010-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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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发布日期】2010-10-12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8号) 现公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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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发布日期】2010-10-12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7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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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王某为甲校在校学生,乙建筑公司在甲校园内从事建筑施工。某日王某在学校内进行课外活动时,天气发生变化,一阵大风将工地工棚上的杂物吹落,致王某受伤。事情发生后,王某家人与学校协调赔偿事宜未果,遂将甲校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乙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案中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下列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对王某赔偿后取得向乙建筑公司追偿的权利。理由为:王莱系未成年人,王某父母为其监护人,学生踏进学校大门后,监护权全部转移给学校,学校即成为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王某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履好监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学校与建筑公司均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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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王某为结婚所需自购A房一处,价值13万元。同年5月,王某与刘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04年3月,二人又以夫妻共同存款另购B房居住,A房仍保留。2005年10月,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双方对A房属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对B房和其他财产的认定及分割也均无异议,但对A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王某认为,A房(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32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刘某认为,对于A房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A房的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该案的处理认定,有人认为王某说的有道理,根据物权法从物随主物的原理,该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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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被告之间系邻里关系,原本双方素无结怨。案发当日,原告朝被告家乱扔杂物,先后砸破被告家的两个花盆,被告当即出来与之理论,但原告却谩骂不休,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一时冲动,打了原告一巴掌,致使原告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000余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答辩称,原告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责任。 【分歧】 在审理中,关于原告对损害的造成是否也有过错,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理由是,原告对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打坏花盆)和人身伤害(谩骂)有过错,甚至是故意的过错,因为他严重违背了对他人人身与财产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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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发现其妻刘某某与邻居赵某有通奸关系,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4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携带一盛有汽油的塑料桶,窜入赵某家院内,将汽油倒在堂屋门口,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赵某家堂屋内燃起大火,致使住在屋内的赵某被烧成轻伤,赵某之妻陈某某被烧成重伤,赵某的二个女儿被严重烧伤休克,一氧化炭中毒窒息死亡。被告人将被汽油烧着的布鞋脱下丢弃在现场西南80米处的草地上,逃离现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构成放火罪,提请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1994年3月,刘某某与本村村民赵某有通奸关系。同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赵某家住室被汽油引燃,着起大火,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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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6月7日,杨某与某房屋建设开发中心签订售房合同一份,约定某房屋建设开发中心将市中区华山小区门市房一套出售给杨某,该房屋销售建筑面积为95.2平方米,计款209440元。后经市房产监理部门进行确权,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房屋建筑面积为95.2平方米。2002年8月28日,杨某以该房屋面积缺少7.02平方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市中区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产证面积95.2平方米,包含楼梯间共用面积,实地测量面积与房产证基本一致(包含楼梯间面积)。 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屋建设开发中心与杨某签订的售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售房合同》已明确载明杨某购买坐落于市中区华山小区门市房一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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