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11月7日,李某、朱某、杨某、董某、李甲到被告人张某家中帮工。当晚,6人在一起喝酒,被告人张某拿出一粒毒狗的,药丸,并声称“我这里有个好东西哩”,引起了被害人李某的误解,被害人李某遂将此“药丸”夺过去吞服,被告人张某加以阻拦也未能制止。被告人张某见状遂让李某赶快喝水,并在其吃饭时又让其多喝了一碗面汤。饭后,李甲驾驶农用车将被害人李某送回家。次日6时许,被害人李某出现中毒症状,被其家属送往医院抢救。10时许,李某因吞服张某的药丸导致氰化物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被告人张某是出于开玩笑的心态从口袋中掏出毒狗的药丸,根本不可能预见到有着正常思维和辨别是非能力的李某会不问青红皂白,在没有彻底搞清楚是什么东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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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理财合同(股票操作书),约定由张某提供资金13.8万人其个人资金账户,由李某进行操作,理财期限1年,到期后李某确保张某本金及5%保底利润,5%以上利润双方各 50%,张某向李某账户,内投入3.2万元资金,利润归李某,张某不参与分配。在股票操作过程中,张某向李某账户投入资金共8.5万元。合同到期后,张某资金账户上的股票资金减少,张某便将该账户及账户上的资金一并收回。张某请求李某支付因操作不利给其造成的本金损失及利润计52400元。李某根据双方在账户上的剩余资金及亏损额,反诉请求张某返还其资金3.5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所配置的民事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违背民法之公平原则,应为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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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芦荟公司与私人种植户约定,由芦荟公司租赁种植户的大棚,免费发放芦荟苗,委托种植户按芦荟公司的操作规程代为种植、管理,如一年内每株芦荟长到5斤以上,芦荟公司按每亩1.2万元付给种植管理费。如超出一年才长到5斤,芦荟公司将不额外支付管理费。种植期间如出现天气异常或者经营不善,种植户不但不能得到芦荟管理费,还要赔偿芦荟苗的损失。协议订立后在经营期间恰逢政府要征用芦荟大棚所在土地,一株芦荟可以补偿4元,为芦荟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法律,因为芦荟公司与种植户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不是典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所以只能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来处理本案。从表面上看这个合同不但包括了大棚的租赁关系,还包括了由种植户自己承担风险的芦荟代种代管关系,很像是一个复合型的合同。但仔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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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01年12月27日在某银行贷款 130000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利率是千分之六,李某为张某贷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张某及其借款担保人李某于2001年举家外出,直至某银行起诉时仍下落不明。张某外出下落不明后,某银行分别于2002年 12月18日、2004年11月10日前往张某、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向张某、李某主张债权,因张某外出下落不明,便由村委会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其单位公章。 关于某银行的催收方式是否符合主张权利的要件,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的签章行为能够证明某银行催收的事实,该项事实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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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给上诉人7346.40元”,发生。争议。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该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配”为由拒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公积金的义务。法院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该中心以如此支付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协助。 执行人员也对该案如何执行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之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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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3号 【发布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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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4号 【发布日期】2010-10-20 【生效日期】2010-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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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96号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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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第三人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于2004年3月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侯镇酒业及图形”注册商标为省著名商标的书面申请,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同意并推荐,被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审查批准了“侯镇酒业及图形”注册商标为省著名商标。原告某酒厂(以下简称某厂)对被告的工商行政批准行为提出如下异议:第三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虚假,违反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而且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对原告的声誉及产品销售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被告对原告的异议提出了两点反驳意见:1、认定著名商标是被告的重要职责,并且其认定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2、原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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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20日,申请人甲公司因被执行人乙公司没有在法院判决期限内支付货款35万元,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暂无实际履行能力,而在丙公司和丁公司有债权,丙公司和丁公司也认可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债权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某区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乙公司在丙公司享有的债权20万元,在丁公司享有的债权15万元。某区法院向被执行人乙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分别向丙公司和丁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乙公司以及丙公司、丁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2003年12月31日,扣留的上述2款预期债权到期。某区法院向乙公司送达了提取在丙公司到期债权20万元和在丁公司的到期债权15万元的民事裁定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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