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9年被告先后3次向原告某信用社借人民币共计l万元,借款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每笔借款均约定了归还期限。其中约定最后一笔借款归还期限至2001年9月20日,但期限分别届满后,被告术付分文。200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书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限定被告在同年10月15日前付清本息。被告在原告送来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但事后仍拒付。2006年8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亦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对原告借款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在重新确认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依法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本付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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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找到甲公司经理,谎称可办理高息存款,在正常存款利息之外,再给同等利息的好处费。甲公司经理指派副经理和财务人员按照张某的要求在乙银行开立账户,将500万元存在乙银行,其间,张某分别给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好处费50万元和30万元。在将存款存人银行后,张某又持一空白卡片,谎称银行说甲公司预留印鉴不清晰,要求重新在卡片上盖具印鉴,甲公司副经理和财务人员遂在该卡片上加盖了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张某利用该印鉴伪造了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购买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并填写了支票金额,将500万元存款悉数提走。甲公司发现存款被转走后,及时报案,公安部门将张某抓获,根据张某的交代,逮捕了甲公司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公安机关将支票上印鉴和甲公司预留印鉴比对,发现伪造的印鉴相当高明,仅凭肉眼难以发现孰真孰假,利用仪器比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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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生效日期】2010-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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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生效日期】2010-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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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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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生效日期】201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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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威海市某宾馆有限公司系2003年6月经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为公司董事长,邵某、丛某、史某、冯某、慕某、夏某六人为公司股东兼董事。公司章程第3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2006年7月17日,邵某、丛某、史某、冯某、慕某、夏某6位被告董事在未向原告提议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即自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两项决议:l、罢免王某董事长职务。2、选举邵某为新董事长。 2006年9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6位被告董事召开上述董事会所作的决议。 [判决结果]:被告的六位董事没有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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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被李某的汽车撞伤,住院后发生医疗费用共计7000元,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在审理中出示张某住院医疗单据三张,称已经将医药费赔偿给张某,张某遂将医疗单据给了自己。对此,张某予以否认,并称当时李某讲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这些医疗单据,才给了李某卜李某并未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损失。 在审理中,就交付医疗单据能否消灭债的关系产生了两种观点。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单据可以作为还款证据。在本案中,医疗单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也是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后的所发生损失的主要证据,张某将这些单据给了李某,就失去了索要医疗费的依据,因此李某所持有的这些医疗单据可以作为李某还款的证据。 ’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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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自1995年始一直居住于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某处市区房产。2005年11月间,某市房管局根据王某申请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过户至王某名下并颁发了房产证。房管局提交的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但房产转让合同中“李某”签名非李某本人所签,签名处捺印经司法鉴定难以作出是否为李某本人所捺的结论。 原告李某诉称,其不知情而王某也未经其同意自行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管局颁证不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撤销某市房管局颁发给王某的房产证。 被告某市房管局辩称,其已对交易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所需全部法定材料作法定形式审查并确认无误,不存在违法情形。第三人王某主张交易真实并同意被告意见。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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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商场节日期间搞促销活动,宣布: 凡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100元者,即可获得价值20元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2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止至2006年1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甲某在该商场购买价值3000元的照相器材却未得到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甲某不能获得代金券。而甲某则认为商场并未就照相器材不参与 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代金券。双方协商未果,甲某诉至法院。 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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