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王某为甲校在校学生,乙建筑公司在甲校园内从事建筑施工。某日王某在学校内进行课外活动时,天气发生变化,一阵大风将工地工棚上的杂物吹落,致王某受伤。事情发生后,王某家人与学校协调赔偿事宜未果,遂将甲校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乙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案中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下列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对王某赔偿后取得向乙建筑公司追偿的权利。理由为:王莱系未成年人,王某父母为其监护人,学生踏进学校大门后,监护权全部转移给学校,学校即成为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王某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履好监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学校与建筑公司均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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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王某为结婚所需自购A房一处,价值13万元。同年5月,王某与刘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04年3月,二人又以夫妻共同存款另购B房居住,A房仍保留。2005年10月,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双方对A房属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对B房和其他财产的认定及分割也均无异议,但对A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王某认为,A房(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32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刘某认为,对于A房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A房的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该案的处理认定,有人认为王某说的有道理,根据物权法从物随主物的原理,该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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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被告之间系邻里关系,原本双方素无结怨。案发当日,原告朝被告家乱扔杂物,先后砸破被告家的两个花盆,被告当即出来与之理论,但原告却谩骂不休,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一时冲动,打了原告一巴掌,致使原告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000余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答辩称,原告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责任。 【分歧】 在审理中,关于原告对损害的造成是否也有过错,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理由是,原告对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打坏花盆)和人身伤害(谩骂)有过错,甚至是故意的过错,因为他严重违背了对他人人身与财产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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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发现其妻刘某某与邻居赵某有通奸关系,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4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携带一盛有汽油的塑料桶,窜入赵某家院内,将汽油倒在堂屋门口,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赵某家堂屋内燃起大火,致使住在屋内的赵某被烧成轻伤,赵某之妻陈某某被烧成重伤,赵某的二个女儿被严重烧伤休克,一氧化炭中毒窒息死亡。被告人将被汽油烧着的布鞋脱下丢弃在现场西南80米处的草地上,逃离现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构成放火罪,提请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1994年3月,刘某某与本村村民赵某有通奸关系。同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赵某家住室被汽油引燃,着起大火,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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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6月7日,杨某与某房屋建设开发中心签订售房合同一份,约定某房屋建设开发中心将市中区华山小区门市房一套出售给杨某,该房屋销售建筑面积为95.2平方米,计款209440元。后经市房产监理部门进行确权,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房屋建筑面积为95.2平方米。2002年8月28日,杨某以该房屋面积缺少7.02平方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市中区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产证面积95.2平方米,包含楼梯间共用面积,实地测量面积与房产证基本一致(包含楼梯间面积)。 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屋建设开发中心与杨某签订的售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售房合同》已明确载明杨某购买坐落于市中区华山小区门市房一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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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景阳春”酒的商标注册人。自2000年起,该公司对与”景阳春”相类似的商标名称、相关公众对景阳春产品的通用语、图形等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上对”景阳春”商标及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和发布广告,景阳春系列酒及其广告词“难舍最后一滴,景芝景阳春酒”已家喻户晓。 2006年3月12日,被告侯珊城注册了“WWW.景阳春.net”这一域名,且以此域名制作了一个网站,用以经销各种系列日用百货商品,并进行厂家代理、专卖服务,进行商业营利活动。 原告在企业维权活动中发现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景阳春.net”域名,从事以商业为目的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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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的驾驶员安某受单位委派到乳山市银滩旅游开发区工地送货,徐某等四人闻知后一起搭车到乳山银滩去游玩。车辆在青威汽车专用线上行驶时,因车后轮胎突然爆裂而侧翻,致驾驶员安某以及乘车的徐某五人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等四人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亲属无偿搭乘被告车辆,被告出于好意同意原告亲属搭车符合好意同乘的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但因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轮胎爆裂”,属意外事件,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补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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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青岛某皮肤病医院在报纸上刊登治疗牛皮癣广告,承诺“本院牛皮癣康复治疗中心,独家采用著名国医皮肤病专家研制的银屑敌胶囊和洁肤膏,对治疗牛皮癣及各种皮肤顽症,内外施治,2--3个疗程治愈,不复发。治愈率高达80%以上”。原告戒某某根据广告承诺到该医院就诊,被确诊为“银屑病”,遵医嘱服用“银屑敌”胶囊,“洁肤膏”。服用3个疗程后无任何效果,且病情有所加重,所花药费共计为 4158.1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医疗费 8316.2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医院与原告不存在医患合同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过完全治愈原告病症的承诺;原告不能提供服用过“银屑敌”前后病症变化的证据,要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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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2006年3月,刘新向李先荣借款5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王庆以其所拥有的电动车一辆,为该借款向李先荣提供了抵押担保,后刘新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李先荣仅起诉王庆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是否应依职权追加债务人刘新为共同被告? 案情二:某银行与刘玉民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孙刚,刘玉庆为该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刘玉民未约定还款期限归还借款,银行仅起诉了孙刚,法院是否应依职权追加债务人刘玉民为共同被告?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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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10月28日,某县的张某持一张借据来到某县法院起诉李某、王某夫妇欠其贷款。借据正文是“借款12万元,利息每月5000元”,正文下面是李某的签名。借据正文系张某自己所写,李某的签名系其妻王某所写。据王某回忆,早在2000年张某曾到李、王夫妇开的扒鸡店来买过鸡杂,因而双方相识。2004年5月中旬,张某趁王莱一人在店里时,以介绍工人为名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当时张某从衣袋里掏出一摞纸,上面一页确实是一份写好的用工合同,王某看了后对合同没意见,张某让王某签字,王某回身找来笔便在张某递过来的“合同”上签了丈夫李某的名字,签字时王某来再仔细查看纸上写的内容。张某曾在2001年因涉嫌诈骗被某县公安局局保后审过,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张某还自称12万元借款一直在家中存放。2006年4月18日,该院经王某申请,张某同意委托某市公安局使用心理测试仪,在调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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