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县棉纺厂向某银行借款190万元,一直未能偿还。1998年,某县棉纺厂破产。某县棉纺厂破产后,甲公司同意代为清偿某县棉纺厂欠某银行190万元借款。1999午10月27日,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抵借字99第017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90万元,借款期限1999年10月27日至2000年10月27日。1999年11月26日某银行又与甲公司签订了信用社抵借字99第 019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1999年11月 26日至2000年2月26日。同日,双方在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上两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共计偿还借款14万元,某银行于2003年8月5日对两笔借款进行催收,甲公司在催收逾期借款通知单盖章。经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76万元及其利息
2010-11
[案情] B公司是一经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4月8日实施其制定的《专卖店有奖消费活动指导意见》(《意见》),并授权在全国的各专卖店按该指导意见销售其产品。《意见》制定了三种奖项,即:“即开奖(15.80元)、当日区域奖(3000元)、当日区域鼓励奖(3000元)”,其营销方式是:”消费者”必须经“先期购买者”介绍购买158元/份的产品后,才能取得获取保健品公司制定的三种奖项的资格和介绍其他人员购买的资格,同时“先期购买者”因介绍他人加入可获得15.8元的即开奖。“消费者”自己购买产品数量越多,或介绍他人购买产品越多,所获得的奖项就越多,因而获得的奖金就越多。各专卖店需将其每日的“销售”款项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然后B公司按照各专卖店报送的消费情况统计表,将“消费者”应获得的“奖金”通过银行卡直接汇人“消费者”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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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0月11日18时30分左右,小胡骑着人力三轮车往家赶。当他走到荣成市成山镇二村美星餐厅门口时,前面停放的一辆面包车挡住了他的视线。 按道理,小胡的三轮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但是这辆“碍眼”的面包车占据了他的“正道”,无奈,小胡只好掉转车头将他的三轮车骑上慢车道。刚转到慢车道,后面一辆摩托车就顶了上来,两车追尾,小胡被撞倒在地。摩托车主走了,躺在地上的小胡还没站起来,又一辆白色货车从小胡身上碾过去(车主逃逸,案件正在侦查中)。 几分钟内经历了两起车祸,小胡没有再站起来,而路边停放的面包车主对这起事故却毫不知情。 事故发生后,荣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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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市罗家庄村民罗某自1999年始承包本村集体土地3.9亩用于种植。2005年11月,某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包括罗某承包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共计53201平方米用于城市建设。同年12月,某市人民政府公告了征用土地方案,某市国土资源局与罗家庄村委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但某市国土资源局并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亦未对罗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调查确认,罗某既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也未依村委对其地上物估价到村委领取征地补偿款。2006年2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将包括罗某承包土地在内的26667平方米土地协议出让与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同年6月,某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为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7月,某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罗某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其可到罗家庄村委支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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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96号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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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11月7日,李某、朱某、杨某、董某、李甲到被告人张某家中帮工。当晚,6人在一起喝酒,被告人张某拿出一粒毒狗的,药丸,并声称“我这里有个好东西哩”,引起了被害人李某的误解,被害人李某遂将此“药丸”夺过去吞服,被告人张某加以阻拦也未能制止。被告人张某见状遂让李某赶快喝水,并在其吃饭时又让其多喝了一碗面汤。饭后,李甲驾驶农用车将被害人李某送回家。次日6时许,被害人李某出现中毒症状,被其家属送往医院抢救。10时许,李某因吞服张某的药丸导致氰化物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被告人张某是出于开玩笑的心态从口袋中掏出毒狗的药丸,根本不可能预见到有着正常思维和辨别是非能力的李某会不问青红皂白,在没有彻底搞清楚是什么东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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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理财合同(股票操作书),约定由张某提供资金13.8万人其个人资金账户,由李某进行操作,理财期限1年,到期后李某确保张某本金及5%保底利润,5%以上利润双方各 50%,张某向李某账户,内投入3.2万元资金,利润归李某,张某不参与分配。在股票操作过程中,张某向李某账户投入资金共8.5万元。合同到期后,张某资金账户上的股票资金减少,张某便将该账户及账户上的资金一并收回。张某请求李某支付因操作不利给其造成的本金损失及利润计52400元。李某根据双方在账户上的剩余资金及亏损额,反诉请求张某返还其资金3.5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所配置的民事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违背民法之公平原则,应为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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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芦荟公司与私人种植户约定,由芦荟公司租赁种植户的大棚,免费发放芦荟苗,委托种植户按芦荟公司的操作规程代为种植、管理,如一年内每株芦荟长到5斤以上,芦荟公司按每亩1.2万元付给种植管理费。如超出一年才长到5斤,芦荟公司将不额外支付管理费。种植期间如出现天气异常或者经营不善,种植户不但不能得到芦荟管理费,还要赔偿芦荟苗的损失。协议订立后在经营期间恰逢政府要征用芦荟大棚所在土地,一株芦荟可以补偿4元,为芦荟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法律,因为芦荟公司与种植户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不是典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所以只能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来处理本案。从表面上看这个合同不但包括了大棚的租赁关系,还包括了由种植户自己承担风险的芦荟代种代管关系,很像是一个复合型的合同。但仔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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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01年12月27日在某银行贷款 130000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利率是千分之六,李某为张某贷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张某及其借款担保人李某于2001年举家外出,直至某银行起诉时仍下落不明。张某外出下落不明后,某银行分别于2002年 12月18日、2004年11月10日前往张某、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向张某、李某主张债权,因张某外出下落不明,便由村委会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其单位公章。 关于某银行的催收方式是否符合主张权利的要件,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的签章行为能够证明某银行催收的事实,该项事实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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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给上诉人7346.40元”,发生。争议。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该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配”为由拒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公积金的义务。法院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该中心以如此支付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协助。 执行人员也对该案如何执行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之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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