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淄川区龙泉镇文化广播站。 被告:李永民、杨光松。 2001年10月,原告淄川龙泉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永民。被告李永民在承揽施:厂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杨光松在安装花灯时摔伤。被告杨光松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永民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垫付款32884.60元。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承揽施工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合同关系。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过且焊接不牢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致使被告杨光松摔伤。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审判]  
2010-08
[基本案情] 被告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监局)根据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关于呈报《工业南路氧气氮气泄露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于 2004年7月9日对原告山东省深基础工程勘察院(以下称勘察院)作出济安监函字[2004]115号批复。批复认为: 1、勘察院在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没有全面掌握,确认钻探点地下氧气、氮气等管道敷设情况,就进行钻探施工。施工中没有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围档,防护拦和警示牌,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2、第三人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以下称交科所)作为勘察施工承包单位,在没有与发包单位签订勘探施工承包合同,与勘察院签订分包合同,没有办理道路钻探施工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情况下,就委托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告同意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  
2010-08
案情:2002年9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乙银行将原办公楼卖给甲公司,价款24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即交付定金20万元。2003年10月,乙银行将该处房产拍卖,甲公司预交拍卖保证金20万元后,以240万元竞买成功,并付房款1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经协商,乙银行退还甲公司140万元,甲公司一次性开具暂收款收据。甲公司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乙银行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本案在审理时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后一拍卖合同是对前一买卖协议的内容之变更,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后一拍卖合同可视为是对前一买卖协议的自行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既不存在,何来诉请将其解除之说。经协商双方均认可无法办理房产证这一事实且被告已退还所有房款
2010-08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1月11日,原告因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并,现属某理工大学) 99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都没有对卷面改动),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事后,被告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也被被告认可。但在2()()3年毕业前夕,原告却被通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2003年6月,被告让原告见到了2001年1月11日由山东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宣布、送达给原告本人。被告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唯一理由是曾受过记过处分。但《学位条例》中没有规定受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被告不授予原告学位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010-08
案情:王某经人介绍购买了同村李某家的小牛,一路上,他牵着老牛在前面走,后面跟着小牛,准备前行往车上送小牛。因小牛没人牵护,牛绳散落在地,小牛向前奔跑。此时,从对面而来的宋某用脚踩踏小牛的缰绳,希望拦住小牛,小牛继续前行,将宋某带倒致伤。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7281.4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宋二人经他人调解未达成协议,后宋某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既非牛的饲养人,又非严格意义上的牛的所有人,王某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宋某自己故意用脚踩踏正在行走的小牛的缰绳,因小牛受惊,没有站稳摔倒致伤。所以,因其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08
案情:2003年9月19日,甲某以30160元的价格为其已故父亲在某古园管理处购买墓穴一处,双方签订了管理协议书,甲某亦交纳了管理费。同年9月29日甲某将其父骨灰安葬于该墓穴内。2004年1月上旬,某古园管理处发现甲父的骨灰盒被盗,案犯向某古园管理处敲诈,当即报警并通知了甲某。同年1月27日盗窃骨灰盒的罪犯(已判刑)被抓获,甲父骨灰盒追回,甲某花费2000元重新安葬。2004年2月25日,甲某以某古园管理处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某古园管理处辩称,被告无义务为原告看护墓地,丢失骨灰盒的过错不在被告,有明确的侵权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主体有误,不同意赔偿。 庭审时法院出示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墓穴管理协议书,被告对此无异议。该证据足以证
2010-08
[案情] 原告:杨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2010-08
1996年12月,原告李某与村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本村苹果园踢亩。1997年,该果园里的苹果树因非原告过错的原因被砍伐后,李某自购板栗树苗,在该果园全部栽种了板果树,其中纬三路以北共计栽种板栗树23946棵。200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原告所承包经营的果园被征用,被告某国土资源局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原告种植的板粟树进行了清点。就板栗树的补偿问题,被告认为果园的所有权人为村委,村委应为该果园内板栗树的所有者,板粟树的补偿费应给付村委,并与村委和征地建设单位达成补偿付款协议,约定征用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建设单位与村委商定并结算,、由征地建设单位将该项费用给付村委。村委在收到征地建设单位所给付的板栗树的补偿费后,将其中的部分款项向原告李某作了给付。原告李某认为该部分补偿费仅是被告对
2010-08
叶某有一个不幸的童年,在其两周岁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了。对叶某的抚养问题,其父母双方协议:由其母抚养其到满五周岁后交由父亲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决定。1991年11月份,叶某满五周岁后,其父欲将其领回,但因叶某年幼不与生父相认,来能成行。1993年,叶某的父亲离家外出经商,从此杳无音讯,叶某一直由母亲抚养。母亲再婚又育有两女,继父虽待叶某不薄,但维持五口之家的生计也并非易事。2003年春节前,已满16周岁的叶某国家庭困难,辍学后外出打工谋生。不想其父亲也在同一个城市里,偶然的相遇使得父女相认。叶某向生父提出继续上学的请求但未获准许。为此叶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三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几个焦点问
2010-08
[案情] 2004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济南市北园路明星池附近将被害人吕某的棕色女士背包抢走,内有人民币 50元、建设银行活期存折两个(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身份证、小灵通缴费收据数张等物品。3月28日,被告人给被害人打电话,称她的背包被自己捡到。被害人遂告诉被告人,自己急需身份证等物。被告人让被害人说出两张建设银行存折的密码,取出1000元钱后,就还给她。被害人表示存折已经挂失,取不出钱来。被告人威胁说,不说密码就不还包。被害人只好说出了密码,并说如果被告人取不出钱来,可告诉她,她给他700元现金。30日,被告人用被害人的存折和密码从银行取出1250元(被害人口头挂失已经失效)据为己有。31日,被告人打电话给被害人,谎称没取出钱,让被害人在北园路某处将承诺的700元钱给他。被害
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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