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78号 【发布日期】2010-07-26 【生效日期】2010-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78号)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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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东证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市中区支行(简称市中建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人民政府(简称齐村镇政府)。 原告诉称:1995年2月28日,我方在市中建行开立存款帐户,存人500万元,根据市中建行提供的协议样式和要求,我方与市中建行订立了“贷款委托通知书”,以明确存款期限和利息。事后,市中建行与齐村镇政府另行订立协议,按委托贷款手续将该笔款项贷给齐村镇政府。贷款到期后,我方请求提取在市中建行的存款,市中建行以此款已委托贷给齐村镇政府为由,告知我方向齐村镇政府求偿。我方多次向齐村镇政府索要此款,仅索回24.05万元,剩余本息未还。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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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发布日期】2010-07-15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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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山东省食品公司。 被告: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992年11月26日原告山东省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所属山东省昌盛食品商行(1997年7月24日依法注销,以下简称昌盛商行)将人民币50万元存于被告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称济南市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存期6个月,届止日为1993年5月26日,月利率为4.5%。存期届期,昌盛商行即向被告催收存款,被告于1993年12月1日偿还本金10万元,尚余40万元本金及利息13500元未予给付。 1999年6月12日被告发给原告食品公司存款询证函确认存款本金债权40万元。经催要被告又于1999年8月2日向原告食品公司支付利息71882.6元。原告食品公司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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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杰。 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2001年4月1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但其四肢无畸形,遂决定实施手术治疗。4月17日对原告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日原告出院,被告注明“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原告左小腿出现紫斑,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其父母带其到被告处就医,2001年 5月7日,被告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原告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手术前,原告李杰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手术协议书。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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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系加拿大国上市公司)。 被告:济南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被告:中国沿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1994年1月15日,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啤酒集团)与卢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卢堡)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加拿大卢堡以英文名称在该协议书落款处表述为“NOBLE CHINA INC.”,并由李聚顺签字。 同年1月30日,济南啤酒集团与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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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甲厂以其所有的价值260万元的位于某市海滨路的办公楼作为出资(注册资本)与丙厂共同开办了乙公司。1998年3月乙公司向A银行借款300万元,借期3年。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A银行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同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乙公司偿还A银行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执行中A银行向法院请求执行乙公司的房产(办公楼)。B银行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办公楼不属乙公司所有,系甲厂财产,且甲厂对其200万元的贷款设定了抵押;请求法院保护其享有的抵押权。经查,1.甲厂开办乙公司时,已将作为注册资本的办公楼实际交付给乙公司,且使用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2002年5月甲厂私自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向B银行贷款200万元,并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贷款时B银行不知甲厂的投资行为;4.甲厂及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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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某卫生材料厂生产的特效“止血灵”系新药品,自2000年8月投产后从未对外销售。被告人迟某在该厂干保卫,主要负责看大门和夜间值班,至2001年1月15日因厂里拖欠其工资等原因而自由离职。2000年12月的一天,迟某在同案人邢某 (在逃)纠合下;预谋盗窃该厂生产的“止血灵”倒卖挣钱。迟某先利用工作之便,趁人不备提前将厂仓库窗户上的插销打开,当晚又趁厂里只有其一人值班之机,伙同邢某利用出租车盗窃“止血灵”10箱(每箱肋小合,每小合10片),该批药品被邢某运走并负责销赃。由于邢某一直在逃,是否销赃不清,迟某亦未得赃。 迟某离职后,又于2001年1月25日中午,与邢某预谋去该厂盗窃。由于迟某熟悉该厂情况,知道临近春节工人均已放假,值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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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有多年买卖水泥的业务关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厂水泥款及装卸费共计238万余元。为索要欠款,甲水泥厂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产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240万元。该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案经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丙房产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以执行甲水泥厂对乙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但丙房产公司提出异议,以与乙建筑公司“未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等为由,拒绝履行其对乙建筑公司的债务。法院依法不对其异议的真实性予以实体审查,也未予以强制执行。因乙建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裁定中止执行。 甲水泥厂因未获实际执行,遂对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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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4日,LJ 公司与某林场签订了速生林开发承包土地意向书,由LJ 公司承包林场使用的1万亩土地种植速生林,承包期限30年。LJ 公司所承包的以上土地均位于黄河大堤之内,属于黄河行洪河道范围。刘某、王某分别于2003年5月7日、2003年5月21日代表包括上述2人在内的7人(乙方)与李某(甲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二份,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LJ 公司速生林地内的725亩左右的土地承包给乙方耕种。合同订立后,刘某等7人在该土地上速生林间种植了棉花、大豆。2003年春天,LJ 公司栽树期间,挖开了所谓的“生产堤”并在河床内开挖了引沟,引入黄河积水浇灌。2003年5月份以来,为了防止黄河涨水淹没树木,LJ 公司组织人力和机械对引沟进行了堵截。同年9月4日,黄河水上涨,冲垮了生产堤开挖处,部分林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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