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六种费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同种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2010-08
[案情]于某为从事经营挖掘机项目的一个体户,于某雇佣刘某为其经营的挖掘机司机,2004年2月15日,于某在雇佣拖盘车托运挖掘机途中,刘某为挑高公路上的电话线,不慎从拖盘车上跌落,被拖盘车当场碾死。2004年6月14日于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死者刘某的死亡为工伤。劳保局以于某的营业执照在事故发生之前 (即2004年2月4日)已被县工商局注销登记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同日对于某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某对该决定不服,于2004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死者刘某为工伤。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刘某因工死亡能否
2010-07
[案情] 原告:任存芬。 被告:山东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2年3月25日,济南市天桥区老龄委员会与被告山东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由山东省旅游投诉中心印制的26人参加的《山东省散客旅游标准合同》,并以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和旅游行程安排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约定:“甲方:济南市天桥区老龄委办,乙方:山东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报价中含此保险费”,“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积极主动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作为合同附件的旅游行程安排表中注明:“赠送双重保险。400万旅行社责任保险,每人10万元旅游人身意外保险。”3月28日,被告与泰康
2010-07
[案情] 原告:孙宝军。 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4月30日,司机刘安庆驾驶原告的鲁J13151号桑塔纳车到在莱钢樱花园小区居住的赵存良处帮忙,同时进入的还有赵兵驾驶的鲁J13632号车,晚11时30分在小区北门门卫室由赵兵一块进行了两车的出入登记。登记后门卫值班人员没有要求刘安庆将车停到停车场,刘安庆将车停放在了2号楼前的通道上。5月1日早4时左右发现鲁J13151车不见了,在小区内未找到,在5时许向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称该车被盗,至今未破获。莱钢樱花园小区是莱钢城房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的——个住宅区,制订了交通管理规定且在进入小区的两门口进行了挂牌公示,其中第八条规定:临时来小区,在小区过夜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每夜交
2010-07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亲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交公司。 2001年10月4日,受害人吕某和案外人魏某、张某等三人共同乘坐被告某公交公司三路车,受害人吕某在上车购票后,与车上的三名加害人之一发生口角,继而殴斗,与受害人吕某同行的魏某、张某及另两名加害人遂参与殴斗,车内有人口头阻止未果。此时,车辆仍在行驶中,在双方的殴斗中,车内有一女乘客的手腕被殴斗的人割伤,该人遂要求下车。驾驶员将车停住(所停地点为非站点)并对参与殴斗的人员讲“你们要打下去打”,同时将车门打开,受害人吕某、案外人魏某、张某及三名加害人在撕打中下车。受伤女乘客也同时下车,在撕打人员下车后,驾驶员又将该女乘客叫上车,然后驾车离去。受害人下车后即受伤倒地,三加害人乘车逃离,至今未归案。受害人被案
2010-07
【发布单位】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78号 【发布日期】2010-07-26 【生效日期】2010-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78号)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
2010-07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东证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市中区支行(简称市中建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人民政府(简称齐村镇政府)。 原告诉称:1995年2月28日,我方在市中建行开立存款帐户,存人500万元,根据市中建行提供的协议样式和要求,我方与市中建行订立了“贷款委托通知书”,以明确存款期限和利息。事后,市中建行与齐村镇政府另行订立协议,按委托贷款手续将该笔款项贷给齐村镇政府。贷款到期后,我方请求提取在市中建行的存款,市中建行以此款已委托贷给齐村镇政府为由,告知我方向齐村镇政府求偿。我方多次向齐村镇政府索要此款,仅索回24.05万元,剩余本息未还。因“贷款
2010-07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发布日期】2010-07-15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2010-07
[案情] 原告:山东省食品公司。 被告: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992年11月26日原告山东省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所属山东省昌盛食品商行(1997年7月24日依法注销,以下简称昌盛商行)将人民币50万元存于被告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称济南市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存期6个月,届止日为1993年5月26日,月利率为4.5%。存期届期,昌盛商行即向被告催收存款,被告于1993年12月1日偿还本金10万元,尚余40万元本金及利息13500元未予给付。 1999年6月12日被告发给原告食品公司存款询证函确认存款本金债权40万元。经催要被告又于1999年8月2日向原告食品公司支付利息71882.6元。原告食品公司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
2010-07
[案情] 原告:李杰。 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2001年4月1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但其四肢无畸形,遂决定实施手术治疗。4月17日对原告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日原告出院,被告注明“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原告左小腿出现紫斑,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其父母带其到被告处就医,2001年 5月7日,被告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原告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手术前,原告李杰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手术协议书。该协议
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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