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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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专业界 3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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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十一届〕第十五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十一届〕第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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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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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 尹刚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路途必经一陡坡,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其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未到陡坡之前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其女友死亡结果的发生和尹刚的杀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案情二] 彭军欲杀其仇人苏伟,在山崖边对其砍了6刀,被害入重伤昏迷。彭以为苏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伟的死亡和彭军 的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分析]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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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真与被告王子系同胞姐弟,因王平怀疑王真在其父去世时取走部分存款而产生矛盾。 2004年11月,王真与王平在其母亲崔凤家中又因此事发生争吵,王平一怒之下将王真的电动自行车骑走。当日崔凤委托村调解人员刘某、张某到王平家中调解,要求归还王真的电动自行车,王平拒不承认推走王真电动自行车。王真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平返还。庭审中,崔凤到庭作证证明王平将王真电动自行车推走,刘某、张某亦出庭作证,但仅能证明曾参与调解此事,却均未见到王平推车,也未在王平家中见到该车。法院经审理采信的崔凤的证言,判决王平返还王真的电动自行车。 本案中唯一的在场证人就是原被旨之母崔凤,她的证言能否作为有效正据并予以采信,是本案定案的关键。从证人的适格性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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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3月,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孙某因急用钱曾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并原告出具了收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在庭审中,邹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收条,收条上载明:“今收到人民币20000元整。”孙某辩称,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反而是原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后原告还款时,因以前打过的借条丢失,所以向原告出具了这张收款收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邹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次诉讼是为了要回被孙某侵占的2万元而编造了借款事由,事实上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也未购买过被告任何物品,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张该2万元是原告在向被告归还借款时出具的,被告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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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宋某1988年自建房屋一栋,1989年12月30日办理了产权登记。1997年10月,宋某之子宋某某欲将房产证变更为自己名下,遂找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报送给当时负责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的镇规划建房办。镇规划建房办在原房产证备注栏中注明“宋某将此房转让于其子宋某某名下为业”,并在注明处加盖了公章。1998年9月13日市房产管理局依据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令发布的自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产权管理的通知发出验证、换证公告,对一定范围内的房产进行登记和验、换发新证。原告的房产在此规定的范围内,于是宋某之子宋某某于 1998年10月10日申请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原告宋某原房产证中注明的“转为其子名下为业”,为宋某某办理了新的房产证明,房屋确权为宋某某所有。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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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12月,李某、赵某与某房管局共同发起设立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李某、赵某分别出资100万元。公司组建后,房地产业已不如前几年景气,故经营了一段时间,公司并未取得预期的经营效益。本市另有一家电脑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由于电脑行情很好,所以有很多人把股票投资转向电脑公司,其股票价格不断上涨。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把公司的流动资金换成股票效益更好。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公司拿出600万元通过证券经纪商买入某电脑公司股票70万股。不久,因国家关于股票发行配额的规定下达,又有部分股份公司开始上市,原有部分上市公司也开始进行配股,股市价格有所回落,至2004年9月,电脑公司的股票已跌至每股8元。 2004年9月中旬,房地产公司召开本年度股东会。在股东会上,张某向与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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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公民张某、王某于20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13日张某与王某共同出资35万元在城区东关路购买门市房一栋,并于同年7月28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证书。该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均为张某。之后张某与王某感情不和,张某想把房子卖掉到南方打工。2001年9月1日,张某一人持房地产权证将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李某颁发了房地产权证。王某得知后,以张某、李某为被告,以自己系共有人,张某未经其允许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二者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系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征得共有人王某同意的前提下无权擅自出卖房屋。在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已办理了产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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